《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_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17日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2011年4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_十五次会议批准)
_章 总 则
_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_城市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_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保护水源、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_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对保护水源和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房管、公安、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本办法。
_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要求预留公共供水设施用地和管网走廊。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时规划、建设公共供水管道。
第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